给环境法律规范的充分、有效实施带来许多问题 |
单行性的环境法律法规诚然数量众多,但其更存在针对性,可能更为具体具体地标准调剂有关环境法律问题。因此,它们在实际中个别比较明白、直接,往往更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履行。另外,环境法典的划定通常不够具体化,也很难具体化,不能与实际中具体的环境法律问题绝对应,而是要坚持一种形象性、含糊性、开放性跟弹性,以加强自身的普适性。只管环境法典并不必定排斥单行法等破法情势的存在,可能通过帮助以一定的单行法加强法典在实用上的具体性跟针对性,但这种具体性跟针对性究竟不可与完全的单行法同日而语。因此,在用形象性的、普适性的环境规矩跟标准准则局部地调换了以前具体、具体的环境须要后,很可能导致环境法在说明跟实用上呈现问题。例如,如何结合具体事项或案例对环境法典的某些划定进行说明跟实用,怎么在环境法典不相应划定时判断某一事项或案例所应实用的法律规矩,对某些事项或案例的处理是否合乎环境法典的理念跟目标等。 环境法的法典化在很多时候还会对环境法的执法者跟司法者提出近乎苛刻的请求。因为环境法典不可能像环境单行法那样对其所标准调剂的环境事项逐个作出有针对性的划定,因此在大局部时候都须要执法者跟司法者依照环境法典的精力理念跟基本准则自由裁量判断如何执法跟司法。这必定请求执法者跟司法者具备很强的环境法理念尤其是环境法典所确破的理念,同时要有很高的实际水平,可能正确无误地理解跟掌握法典精力,如此方能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跟规矩抉择。从目前世界各国环境法律实际状况看,绝大局部国度的环境执法跟司法人员都难以完全达到这一请求;尤其是那些环境维护意识跟环境法不够发达的发展中国度,差距更是明显。假如不这样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环境执法跟司法步队,环境法典是否得以充分、有效的履行可想而知。 此外,在很多国度中,包含中国等发展中国度甚至一些发达国度在内,环境法本就属于“软法”,其在实际中的权威性跟履行力十分堪忧,很多直接、明白的法律划定都难以得到有效履行。环境法典的很多划定都是形象而含糊的,在当前不良的环境法治实际情势下,环境法典被架空、成为一纸具文的可能性相称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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