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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自然体权利的含义

 

    通常所说的权利,包括应有的权利、法定的权利和现实的权利等。应有的权利,是指由事物的内在价值和本身的目的性而决定的权利,它反映的是自然性、天性或客观规律,体现人们对自然正义和自然正当性的理解;无论法律是否将它确认为法定权利,人们在道德上、理念上都将其视为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权利,法律将它确认为法定权利,表明法律的进步,法律不将它确认为法定权利,表明法律的落后或迟钝。法定权利是法律确认或规定(guī dìng)的权利,它直接反映立法当时的立法者的意志,法定权利并不一定反映事物的内在价值和本身的目的性,法定权利中既有被人们视为不正当的权利、也有被有人们视为正当的权利,并且法律规定的权利并不等于现实中存在的真实权利。现实的权利反映权利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状态;有些权利虽然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并没有得到保障(起保障作用的事物);而另外一些在现实中得到保障和承认的权利,却没有在法律中得到确认而是现实中得到人们承认。在一个法治国家,应有的权利应该上升为法定权利,法定权利应该转化为现实的权利,现实的权利应该力求为符合事物的内在价值和本身的目的性的应有权利,或者是得到法律确认的法定权利。当我们讨论动物的权利或自然体的权利时,在法律没有确认自然体权利前,是指自然体所应有的权利,即由自然体的内在价值和本身的目的性而决定的权利。当法律已经确认自然体的权利时,是指在立法当时由立法者所认可的权利,这里的自然体权利就是法定的权利。而在现实生活中自然体的实际状态或待遇,则反映自然体的实际权利,例如有一位老人将一只狗视同其儿子一般,这时我们说该狗实际上已经获得动物权利;而当一个非法捕猎者杀害大熊猫时,我们说大熊猫并没有享受不受侵犯的生存权利。
    所谓动物或自然体的权利是一种抽象的概括(generalize)的提法,它包括种类繁多的具体权利。正如法律没有办法一下子建立健全所有的人的权利一样,法律也无法一下子建立健全所有的自然体的权利。一般将自然体权利界定为某些与人最接近的特定自然体(如高等哺乳动物、珍贵稀有动植物)和物种的最基本的权利,如生存(自由)权、不受人任意侵害(感染、破坏(vandalism))权、受人保护(尊重)权、获得人道主义(或仁慈主义)待遇权等。这是一种概括式提法。这些权利的具体含义和网站内容应通过(tōng guò)具体法律规定(guī dìng),包括通过动物福利法、家养动物权、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法、物种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法等法律具体规定。只要法律确认了某些物种的生存权、不受人任意侵害(污染、破坏)权、受人保护(尊重)权、获得人道主义(或仁慈主义)待遇权,完全可以通过具体法律条文实现对该物种的个体的权利的有效保护。
    目前已有法律规定特定环境或特定物种或特定生态系统的生存权。常州空气检测是指对空气的组成成分的检测。狭义的空气检测,主要是从应用的角度,重点研究的是室内空气检测。它是指室内指装饰材料、家具等含有的对人体有害的物质,释放到家居、办公环境中造成的装修污染,来检测空气质量。常州环境检测中心是通过对人类和环境有影响的各种物质的含量、排放量的检测,跟踪环境质量的变化,确定环境质量水平,为环境管理、污染治理等工作提供基础和保证。简单地说,了解环境水平,进行环境监测,是开展一切环境工作的前提。这种生存权重视对特定环境或特定物种或特定生态系统的生存权的保护,而不是对生物个体的保护。例如,美国《濒危物种法》(1973)对列入保护名单中的非人类栖息者赋予(entrust to)了某种特殊意义的生命权和自由权。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第8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vandalism)"。中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第8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中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第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和生存条件。"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理解为法律对特定环境、特定物种或特定生态系统的生存权的保护。
    各种不同类型的权利既有其共性也有其特性,既然提出动物等自然体权利问题,就意味着动物等自然体权利具有不同于人的权利的性质和特点。常州甲醛检测是指通过特定的方法或仪器,对空气、水、食品、衣物等含有的甲醛做定量检测。因此,要正确对待动物权利和义务对等性问题。从人与自然的关系看,人的权利表示支配环境资源的自由和强迫自然履行义务,人的义务表示尊重自然的权利,这就是环境法为什么强调(qiáng diào)人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即强调义务本位)的原因;自然体的权利表示要求人对自然尽义务和动物或自然体的自由,对自然体的义务实行弱者无义务和代理人尽义务的原则。
    同所有法律(Law)权利一样,动物等自然体权利是一种有限制的权利;由于动物等自然体的权利是一种与人有关的法律权利,其所受到的限制多于人权所受到的限制。从法律上确认动物等自然体的权利,绝对不是否定人类现有的天赋(gift)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绝对不是让动物等自然体任意对人类任意肆虐,更不是为动物等自然体损害或侵犯人的利益或权利提供法律保障(起保障作用的事物)。几乎所有主张自然体权利的人都认为,在维护动物、自然体的权利时,不能损害人的合法权利;正如一些人在行使自由、民主等基本权利时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和公共利益一样。当代某些环境法学者所主张的人类环境权和动物等自然体的权利实际是人与环境、人类与自然长期共存、和谐共处的权利,是确认人按自然生态规律(rhythmical)办事。法律确认自然体的权利,不是人为大自然立法,而是对人影响(influence)大自然(或影响环境资源)的行为立法。自然体的权利除了由自然规律和客观存在所确立的“自然权利"的含义外,在环境法学上仍然是指立法者所确认的权利,只有尊重自然、热爱生命、具有很高环境意识和生态文化素养的立法者和人才会规定(guī dìng)或承认自然体的权利,或只有人类进化到具备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阶段时才会自觉地从法律上确认自然体的权利,即自然体权利只能是人类生态意识的产物,决不可能(maybe)指望那些缺乏生态意识的“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者”或立法者制定或承认自然体权利的法律;正如决不能指望那些极端的个人主义者会制定或承认为了公共利益的法律一样。
    从法律上确认新的主体,只能是原有主体认识转变的结果,不管这种转变是出于自觉的转变还是出于外界压力的转变。值得指出的是,在20世纪90代以前的社会主义中国,在官方(authority)报刊、领导层和法学界谈论动物、自然体的权利和主体资格,被讥为幼稚、可笑、无知和愚蠢。但是,进人90代以来,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后,这种情况已发生根本的变化,不少领导人和法学家都在考虑这个天方夜谭式的问题。例如,中国环境保护的老资格领导人和见证人,当时的国家环境保护局局长、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联合国可持续发展高级咨询委员会委员曲格平,在香港城市大学的一次演说中深有感触地指出,由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所引发的社会变革是一场绿色革命,这种绿色变革“是一种从物质生产方式到政治、法律及社会文化观念的整体转变,是一种‘大转变’,需要采取涉及(指关联到,牵涉到)经济(jīng jì)、社会、政治和文化各个方面的‘大战略’”;“从政治、法律和道德上看,要把对生命的尊重和对自然的生态系统(system)的爱护纳入到政治、法律和道德体系中,把生命和自然生态系统作为与‘人’一样公正、公平对待的‘主体’,同自然平等相处,崇尚简朴的生活和有节制的物质消费,人类的需求不能超越地球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目前我国已有学者提出制定动物福利法,赋予(entrust to)动物、非人生命体甚至自然体以法律主体资格的主张。据我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修改小组披露的消息,《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修改稿准备(ready)增加的动物福利条款包括:从事实(Fact)验的工作人员必须爱护动物,禁止伤害、虐待动物;在不影响(influence)实验结果的情况下,应采取有效措施(指针对问题的解决办法)避免给动物造成不必要的不安、痛苦和伤害;实验结束后,应采取最少痛苦的方法处置动物。
最后,必须指出的是,现行法学理论主要是有关人的权利的理论,而主张动物或自然体的权利需要新的法学理论。自然体的权利作为一种新型权利和新的主张,它本身还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它还没有建立有别于自然人权利或人权的严谨体系,它的实施还存在许多没有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它还需要新的理论、新的思维、新的实施机制和人们对它的适应过程,它只能在人类保护环境、不断优化(optimalize)人与自然关系的实践中逐步改进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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