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许可制度的许可程序 |
 环境资源许可制度(institution)是一项系统(system)的行政管理(guǎn lǐ)(public administration)(huó dòng)标准,不同的许可证在管理程序(procedure)上有所不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的一般包括(bāo kuò)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变更与延续、监督巡查等主要阶段。以排污许可证为例,其管理程序主要包括以下阶段: (1)申请。由申请人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为审查所必需的各种材料(Material)。 (2)审查。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Material)进行审查。如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guī dìng)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主管机关经审查后作出颁发或拒发许可证的决定,同意发证时,应告知持证人的义务和限制(limit)条件;拒绝发证时,应说明拒发的理由。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期限。常州空气检测新装修或新进家具的房子尽量通风。检测时,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门窗关闭1小时后进行检测,“氡气”则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小时后进行检测;对采用中央空调的,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检测。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听证。常州空气检测新装修或新进家具的房子尽量通风。检测时,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门窗关闭1小时后进行检测,“氡气”则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小时后进行检测;对采用中央空调的,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检测。涉及(指关联到,牵涉到)公共环境利益(benefit)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我国《行政许可法》第47条明确规定(guī dìng):“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6)监督检查。主管机关要随时对持证人执行许可证的情况(Condition)进行监督检查,可要求持证人提供有关资料(Means),现场检查设备,监测(Food Monitor)排污情况,发布行政命令等。在情况发生变化或持证人的(huó dòng)影响(influence)周围公众利益(benefit)时,可以修改许可证中原来规定(guī dìng)的条件。
(7)处理(chǔ lǐ)。常州甲醛检测是指通过特定的方法或仪器,对空气、水、食品、衣物等含有的甲醛做定量检测。被许可人未依法实施开发利用自然资源(natural resources)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guī dìng)期限内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Law)、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如果持证人违反许可证规定的义务或限制(limit)条件,主管机关可以中止、吊销许可证,并对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zé rè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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