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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民事责任概述

 

    民事责任(zé rèn)通常分为合同(contract)责任与侵权责任。常州空气检测新装修或新进家具的房子尽量通风。检测时,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门窗关闭1小时后进行检测,“氡气”则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小时后进行检测;对采用中央空调的,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检测。在环境资源领域中,因违反合同义务造成的民事责任与普通民事责任相差无几,无特别规定(guī dìng)之必要。大量存在于环境资源领域、且具有独立特性的主要是环境资源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责任,即因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和其他权益的损害的民事责任。由于各国环境资源民事责任专门立法往往仅是针对环境资源侵权责任,而将环境资源领域的合同责任归由普通民法调整,从而导致环境资源民事责任成了环境资源侵权责任的代名词。
环境资源民事责任(zé rèn),包括污染环境的民事责任和破坏(vandalism)环境资源的民事责任两大类。常州环境检测中心是通过对人类和环境有影响的各种物质的含量、排放量的检测,跟踪环境质量的变化,确定环境质量水平,为环境管理、污染治理等工作提供基础和保证。简单地说,了解环境水平,进行环境监测,是开展一切环境工作的前提。它们在承担责任的条件、原则、形式和程序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别。由于破坏环境资源的民事责任(我国《水土保持法》中规定(guī dìng)的民事责任除外)与一般民事责任大体相同。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应承担的民法上的不利后果。它以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为前提,以一方当事人(加害人)补偿对另一方当事人(受害人)的损害为目的。环境民事责任即因污染环境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它是民事责任之一种,但由于环境问题(Emerson)的特殊性,又具有不同于普通民事责任的特性,往往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加以特别规定。如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对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作了专门规定。因此,环境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它既要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与原理,又要优先适用环境相关法律的特别规定。
    环境民事责任(zé rèn)的特征是指环境民事责任区别于其他责任的特点,既包括与普通民事责任相比所具有的特点,又包括与环境行政责任、环境刑事责任相比所具有的特性。主要包括下列几点:
    第一,环境民事责任(zé rèn)是一种污染侵权责任。包括两层含义:首先,环境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而不包括违约责任;其次环境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对于一般侵权责任来说,只要行为满足这些条件即足以引起责任的发生,对行为的方式并无要求。但并非任何侵害行为都能引起环境民事责任,只有行为对环境造成污染,并以被污染的环境为媒介对民事主体产生损害的才是环境侵权,才能产生环境民事责任。侵害是否通过(tōng guò)“污染的环境”这一媒介的作用而发生是区别环境民事责任与普通民事责任的一大特征。
    第二,环境民事责任的发生根据不仅有对财产权、人身权的侵害,还包括对环境权益的侵害;不仅要求损害人身健康和公私财产的感染者承担民事责任,也要求损害环境而没有损害人身健康和公私财产的污染者承担传统民事责任。传统民事责任一般以财产权和人身权为依据(yī jù),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guī dìng):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这里,只有对财产和人身的侵害才能作为民事责任的发生根据。而环境民事责任除以财产和人身的损害为依据外,还以环境损害作为追究民事责任的依据。随着社会的发展,反对财产和人身的保护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人类的需求,享有舒适、安全的环境本身也成了法律(Law)所要保障的基本权利,环境权理论应运而生。虽然目前我国尚未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环境权,更未规定对损害环境的赔偿责任,但这并不妨碍法院对于一些严重侵害公民环境权益的行为依据公序良俗、公平等原则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从长远角度看,环境权法律化、制度(institution)化,对损害环境的污染行为追究民事赔偿法律责任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三,环境民事责任(zé rèn)的构成要件具有独特(释义:特有的、特别的)性。这是环境民事责任区别于普通民事责任的根本特征和最集中表现。
    第四,环境民事责任主要是以补偿为目的的财产责任。常州空气检测新装修或新进家具的房子尽量通风。检测时,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门窗关闭1小时后进行检测,“氡气”则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小时后进行检测;对采用中央空调的,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检测。这是环境民事责任与环境领域的其他责任如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的重要区别。作为民事责任之一种,环境民事责任的主要目的是对已经造成的权利损害和财产损失给予填补和救济,使其恢复到未受损害的状态;因此其主要是财产责任形式,且多表现为对损失的赔偿。而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目的,则主要是通过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和罪犯的惩戒和处罚,来达到一般防止的目的,责任形式多为对行为人人身和行为的限制。当然这种区分并不是绝对的,对于以“防患于未然"为第一要务的环境法而言,其民事责任不应局限于单一赔偿的功能,已有学者建议在环境民事责任中引人惩罚性赔偿等责任形式,在弥补损害的同时部分地发挥(表现出内在的能力)惩罚、预防的功能。同时,在环境侵权行为涉及(指关联到,牵涉到)对他人人身损害时,侵权人的责任承担也不限于财产责任,还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但就多数情形而言,补偿性财产责任仍然是环境民事责任的一大特征。
第五,环境民事责任(zé rèn)是体现(tǐ xiàn)“社会本位"价值观的责任。传统民法是以民事主体平等为根本理论预设的,它以个人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和互换性为基石,强调对个人利益的维护。当事人权利义务平等、法律予以平等保护是近代民法的根本特征。但这种制度(institution)以法律上的形式平等掩盖了当事人之间的实质不平等,往往造成强者对弱者的“合法侵害";出现法律上正义、实质不正义的尴尬局面,导致(cause)个人利益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侵害。工业社会的发展所带来的经济(jīng jì)主体迅速膨胀(inflate)更是加剧了这种不平等状况,个人尤其是经济实体为追逐(解释:指迅速积极地追寻逃跑的东西)个人利益而“合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Condition)大量发生,且危害巨大。为此,立法者和法学家们不得不对传统法律制度和理论进行检讨和修正,在坚持平等作为法律一般原则的同时注重对不同群体的不同规定,尤其是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在坚持个人自由的同时注重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统一和平衡,将大多数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防止因为个人利益而损害社会整体利益,从而实现了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这种运用社会法理矫正私法自治原则缺陷的变化趋势(trend),民法上称之为民法的社会化。虽然环境问题及其解决只是促使民法社会化众多因素中的一个?但民法的社会化却成为环境侵害民事救济重要的法理基础。"环境民事责任从普通民事责任中独立出来即是其典型表现之一。环境侵权行为具有间接性、复杂性、社会有用性、价值正当性、合法性等特点,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侵权行为是否合法、必要,客观上都会产生环境侵权后果,而且很难清楚认定侵害行为与后果的因果关系。为此,鉴于环境侵权后果的严重性及侵权人与受害人在实力上的不平等性,法律引入了无过错责任、因果关系推定、举证责任倒置等一系列对加害人要求甚严,而有利于受害人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制度,是社会本位思想的体现,也是利益平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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